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七章 自我保护第五十三条已废止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可以直接或者通过监护人、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民政部门申请生活安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