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吸烟、酗酒;
(二)吸毒、服用兴奋剂、卖淫;
(三)携带管制刀具;
(四)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五)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
(八)沉迷网络或者电子游戏,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九)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参与道路竞驶、竞技等危险活动;
(十)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进行攀岩、蹦极等高危险性的体育和娱乐活动;
(十一)其他危及或者损害身心健康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