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七章 自我保护第五十条已废止未成年人应当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规范,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应当掌握基本的生存知识和应对意外伤害等突发性事件的技能,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意识和能力,熟练掌握常用的报警、急救电话的正确使用方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