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承担未成年人的辩护工作。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进行讯问、审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