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司法保护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承担未成年人的辩护工作。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进行讯问、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