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司法保护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进行有效地矫治,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