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责令补办有关批准手续,交纳有关费用,并可视其情节,处1000元至4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