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或挖掘道路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