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进行工程设计或施工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