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需要铺设、迁移、改建、连接户外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县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项目的批准文件、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并向市、县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项目批准文件合法、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符合技术标准规定的,予以批准;否则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到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由市政专业队伍施工。铺设、迁移、改建城市排水设施和增加城市排水设施容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