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因工程建设须跨压排水设施或者在其技术规范要求的安全范围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施工和保护措施方案,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安全施工和保护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对不影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和维修的,予以批准;否则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