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将代表和委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有关部门处理,必要时,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