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五章 居民待遇第四十三条有效居住本市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程序受聘为本市行风评议代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