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在本市投资、就业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待遇。

医疗机构在按照规定书写和保存医疗文书的同时,还应当为就诊的台湾同胞提供符合台湾地区健保机构核退费用要求的医疗文书。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