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五章 居民待遇第三十六条有效在本市投资、就业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待遇。医疗机构在按照规定书写和保存医疗文书的同时,还应当为就诊的台湾同胞提供符合台湾地区健保机构核退费用要求的医疗文书。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