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五章 居民待遇第三十四条有效获得本市居留签注的台湾同胞,在生活消费与公共服务等领域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