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二章 投资创业第十八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进行投资,属于本市审批权限范围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审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国家、省有关部门审批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帮助。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