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二章 投资创业第十七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申办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