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二章 投资创业第十五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新建、改建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发行国产影片,合拍电视剧,提供有线电视网络的专业技术服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