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的开办第八条有效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均可申请开办市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开办市场;已开办市场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管办分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