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市场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