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者和市场交易行为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场交易禁止下列行为:(一)强买强卖,欺行霸市;(二)串通、联合定价,哄抬物价;(三)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四)短尺少秤,销售商品不足量;(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