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者和市场交易行为第二十七条有效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者外,其他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商品:(一)管制刀具和爆破器材;(二)易燃、易爆、剧毒及其他化学危险品;(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四)金、银、文物和有价证券;(五)法律、法规限制上市交易的其他商品。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