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场开办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六条有效市场开办者不得擅自扩大市场场界,不得擅自改变市场功能,不得对在市场场界周边摆摊设点进行交易的经营者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