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场开办者不得擅自扩大市场场界,不得擅自改变市场功能,不得对在市场场界周边摆摊设点进行交易的经营者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