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二章 国界管理第九条已修改凡跨越国界的交通、有线通信、水利、电力、测绘、环保及其他设施的建设、维护,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的有关部门批准,并遵守国家与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协议或者协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