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维护跨越国界的交通、有线通信、水利、电力、测绘、环保等设施的;(二)在边境前沿地带搂发菜、挖药材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