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一)进出边境管理区,拒绝公安边防部门或者边防部队检查的;(二)在距国界线50米内耕地、挖渠、修筑新的建筑物的;(三)发现人员、车辆、船艇越境不及时报告的;(四)在边境管理区发现空飘物品、飘流物品不报告擅自处理的;(五)发现森林草原火灾不及时扑救又不报告的;(六)不跟群放牧造成牲畜越界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