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一)进出边境管理区,拒绝公安边防部门或者边防部队检查的;

(二)在距国界线50米内耕地、挖渠、修筑新的建筑物的;

(三)发现人员、车辆、船艇越境不及时报告的;

(四)在边境管理区发现空飘物品、飘流物品不报告擅自处理的;

(五)发现森林草原火灾不及时扑救又不报告的;

(六)不跟群放牧造成牲畜越界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