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边境地区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边境管理区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具体行政区域范围为准。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须持本人合法有效证照,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禁止组织、运送无合法有效证照人员进入边境管理区。除边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门、海关、外事部门依法在边境管理区执行公务的人员、车辆、船艇外,其他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车辆、船艇,须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进出边境前沿地带的,还须接受边防部队的检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