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
/
第二章 国界管理
第十一条
已修改
任何人不得非法越过国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条
回到全文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