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第九条已修改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适应业务需要并具备规定资格的工作人员;(二)有规定数额的资金;(三)有必要的财务、统计等管理制度,其中音像制品放映单位还应当有必要的场务、票务管理制度;(四)有必需的设备和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营场所。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