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主管音像制品的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