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给予行政处罚。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