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对检举或者协助查处音像制品违法经营活动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主管音像制品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