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主管音像制品的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主管音像制品的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对音像制品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