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音像出版、制作单位制作故事类录像制品的,参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向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办理审批手续。音像出版、制作单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