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音像出版单位应当自音像制品出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送交样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