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八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宗教团体在坚持其宗旨,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的同时,应当协助政府贯彻执行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和法制的教育,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组织或者协助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