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或者区、县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