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七条已修改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或者区、县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