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市或者区、县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