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市或者区、县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