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市或者区、县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