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宗教组织未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出租。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