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宗教组织未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出租。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