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宗教院校的非本市户籍的毕业生,在本市稳定从事宗教主要教职三年以上的,由所在宗教组织及市宗教团体推荐,经市宗教事务部门核实,其户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报入本市。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