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院校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宗教院校的非本市户籍的毕业生,在本市稳定从事宗教主要教职三年以上的,由所在宗教组织及市宗教团体推荐,经市宗教事务部门核实,其户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报入本市。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