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宗教团体、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与国家、社会、个人之间存在的各项相关社会公共事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