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