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六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本级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中不了解或者不理解的问题,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询问可以由个人提出,也可以由两人以上联合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