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

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