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条已修改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程序,适用《监督法》和本办法,《监督法》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