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的一个月前,将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报告。

初步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决算草案总的评价;

(二)是否批准政府决算草案的建议;

(三)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做好预算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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