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及时整理,并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报告机关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后三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再次听取报告机关整改情况的报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