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