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责任制,并将地质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