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地质遗迹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尚未建立保护区的,由地质遗迹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